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天津某某公司所持案涉票据其票据前手廊坊某某公司抗辩主张其与天津某某公司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天津某某公司申请证人刘*田证明,该证人与廊坊某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天津某某公司受证人指示负责运输,基于与证人的运输合同关系取得由廊坊某某公司支付给证人的货款即本案汇票。对于证人证言,廊坊某某公司不予认可。天津某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账目由其单方制作,各被告均不予认可,天津某某公司未提交其与证人间存在运输关系的其他佐证材料,故对天津某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天津某某公司仅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票据背书流转情况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