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信达***********(以下简称信达齐公司)与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和美公司)、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如家快捷刘*窑店(以下简称刘*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如家和美公司及被告刘*窑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020600元,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以5103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以5103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2.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日,原告信达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如家刘*窑...(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