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193.53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64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10元,合计:10,643.53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赔偿款金额进行变更,将误工费变更为5040元,将护理费变更为480元,变更后赔偿款金额合计为8323.53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9日15时许,原、被告在弓长岭某处孙*家中,双方因打牌问题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当天入住辽阳市某医院治疗,共住院4天,被诊断为面部挫伤、颈部挫伤、踝挫伤,共支付医药费2193.53元,住院期间2级护理,出院后因伤情未痊愈在家修养36天。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8323.53...(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