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庄*、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中国某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庄*、某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某某公司成都分公司赔偿李**医疗费5457.38元、误工费12034.8元(133.72/天×90天)、护理费4011.6元(133.72/天×30天)、生活补助费900元(100元×9天)、伤残赔偿金131502元(65751元/年×20年×10%)、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300...(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