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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天津新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京011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被告宏易通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我们没有意见,我们是挂靠公司,我们也申请追加实际的车辆所有人天津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我们的车辆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应该由新路广公司承担。

    被告新路广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和事故认定书我们没有意见。关于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按三七分我们没有异议。去世的司机是我方雇佣的人员。保险公司赔偿不了的部分,我们不同意赔偿,鉴定费诉讼费我们也不同意承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和事故认定书我们没有意见。关于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按三七分我们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们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原告驾驶的车辆在我们公司投有车上人员险30万,含不计免赔,我们同意在本案中依法赔偿。关于责任比例按照三七分我们没有意见,同意在合理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郭**辩称,我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不够的部分我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32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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