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的知名品牌。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oppein”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怡满经营部在其店铺内销售标有“欧派”“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怡满经营部在其店铺内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同时,两被告为攀附欧派美誉,擅自在涉案产品上突出标注使用“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等相关字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本文书还有4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