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施**与被告万年某某******及原告万年某某******与被告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对两案进行了并案审理,于202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计人民币58300元(5300元/月×11个月);三、判令被告以5300元/月为基数,为原告补交劳*合同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7950元(5300元/月×1.5个月);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计人民币37680元(1570元/月×24个月);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91927元[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100元(5300元/月×7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900元(5300元/月×13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200元(5300元/月×4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63600元(5300元/月×12个月);5.护理费660元(86116元/年÷365天/年×70%×4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60元/天×4天);7.交通费120元(30元/天×4天);8.鉴定费107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2年2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具体从事汽烫验收管理工作,原告的工资为5300元/月(该金额被告在仲裁委也已认可)。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合同,应支付原告未签劳*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本文书还有6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