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镇市罗************(以下简称“罗*堡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赵**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辽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罗*堡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辽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辽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罗*堡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堡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96.7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却以上诉人擅自将其使用权出让给被上诉人用于非农建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过了该组村民会议一致同意并报请罗*堡镇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合法有效。有合同及镇政府批准的土地转让30年申请证明。上诉人没有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上诉人用于非农建设,而且合同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事实。一审认定2014年11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辽政地(2014)****号...(本文书还有6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