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被告人蔡**通过“快手”平台认识“跑分1哥”,并在“缅贝”app中互相添加为好友,在得知将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使用可以获利后,蔡**根据“跑分1哥”指示前往西宁、银川,后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使用,期间被告人蔡**看见诈骗分子转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后产生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私自截留卡内资金人民币10098.9元并用于个人花销。
案发后,2024年2月4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电话通知被告人蔡**前往格尔木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受调查,后蔡**自行前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蔡**曾因殴打他人于2023年8月1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