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刘**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5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标准,自2005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以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州办事处的名义承包工程名称为恒茂*福泽园**号#楼期间,多次以各种理由侵占、收取、克扣实际施工人即原告的财产。经原告落实计8笔,分别为:1.2005年11月9日,被告个人收取原告转账支票(票号**)5万元。该笔款项与工程无关,应予返还。2.2005年9月16日,被告拖欠原告9000元出具借据。3.2005年6月13日,被告收款1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应予返还。4.2004年4月13日,被告以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州办事处的名义收取原告质量保证金10万元,原告曾诉请...(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