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球国际公司辩称,我公司变更办公地点后,同程五洲公司表达合作意向,因为合同的名称为差旅委托服务合同,寰球国际公司是票务公司,不能用寰球国际公司的名义去签,所以同程五洲公司就问能不能找到一个其他公司,当时正好成立了蚂蚁攻城公司,同程五洲公司坚持以蚂蚁攻城公司的名义签,我公司虽然觉得不妥,但是还是用蚂蚁攻城公司的名义跟同程五洲公司签了。实际上所有业务的开展、及后续的运营,实际都是寰球国际公司与同程五洲公司在对接。后续的所有款项,都是由寰球国际公司与张**个人向同程五洲公司支付的。寰球国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当时觉得业务实际是由寰球国际公司来做,与蚂蚁攻城公司没有关系,只是借用了蚂蚁攻城公司的名称,觉得没有必要告知蚂蚁攻城公司,就没有告诉蚂蚁攻城公司的股东,认可陈*和杨*不知情。待欠付金额确定后,应由张**负担对同程五洲公司的欠款。
张**辩称,我是蚂蚁攻城公司和寰球国际公司的实际运营者和控制人。认可合作事实,对于金额,与我方自行核算的金额存在较大出入,同程五洲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数据对不上,待金额确定后,我方同意负担对同程五洲公司的欠款。
杨*辩称,不认可同程五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同程五洲公司的诉求应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开诉。根据机票业务合作协议,寰球国际公司对外进行的任何业务都是以同程五洲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同程五洲公司与寰球国际公司的合作协议从性质上将应该是内部承包协议,应该以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起诉,不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差旅采购服务委托协议,该合同内容不详细,是空合同,也没有履行过,蚂蚁攻城公司与同程五洲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及来往账目,不存在所谓的欠款。同程五...(本文书还有6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