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北京市昌************(以下简称昌平住建委)及被告北京市住*********(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起诉称,王*从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平房地产公司)处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款345.9万元,但购房款由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一项目部)实际收取,第一项目部并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法开发,违法收取购房款。故王*向市住建委进行举报,市住建委转至昌平住建委办理,但昌平住建委在办理过程中,不对收取购房款的第一项目部进行约谈调查,而是约谈昌平房地产公司,调查主体错误,混淆事实,市住建委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也未对此事实进行调查,复议决定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昌平住建委作...(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