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张*;唐河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豫1328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4
  •  
  • 【案例概要】

    原告唐河县某*******与被告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预拌混凝土款111136元以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为工地施工等需要,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并在唐河县签订《唐河县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被告累计购买预拌混凝土价值累计为241136元,已付130000元,下欠111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为工地施工等所需,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并于2021年12月4日在唐河县签订《唐河县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第二条:结算付款办法:1.甲方预计使用混凝土700...(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