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硕泰********(以下简称硕泰公司)与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以要求硕泰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交通补助、饭补、通讯补助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号裁决书。冯*与硕泰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冯*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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