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周**、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周**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共计148843.68元;二、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1月21日11时24分,被告周**驾驶浙bh****号车沿红星街(xx镇)由xx镇农商银行往xx镇富民村镇银行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星街(马**)0公里加200米处时,刮撞原告陈**,造成原告陈**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