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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王**、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鲁152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原告黄**与被告王**、王**、黄**、黄**、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法定代理人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王**、王**、黄**及黄**、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共计381675.9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日20时许,王**驾驶鲁p6****号轻型厢式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莘县甘泉路鸿图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黄**驾驶的悬挂鲁p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冯**)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黄**、黄**、冯**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黄**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在聊城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由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经查,王**驾驶的鲁p6****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王**,黄**驾驶的悬挂鲁p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为冯**。因被告拒绝赔偿...(本文书还有49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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