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诉被告刘**(下称被告一)、宋**(下称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516396元及违约金41168.44元(违约金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日,要求计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合计557564.24元;2.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不同规格的牛仔布等等。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在该《产品购销合同》中承诺...(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