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萧县鹏康*********(以下简称鹏康合作社)、安徽皇藏***********(以下简称皇藏山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康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张*“损失为购买菌种、运费、大棚租赁费、遮阳网及辅助材料、人工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合计1097526元”错误。张*的损失应为在减除生产经*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即张*损失应为可得利润502583元,原审判决将投入部分认定为损失,属重复计算。二、原审法院委托的安徽博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农业生产经*既得利益损失的资质,且该公司评估机构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6月27日止。鉴定人韦道范的资质系资产评估,没有既得利益评估资质,执业证是否年审不清楚。鉴定人郜伟仅有价格认证师资格,取得资格日期是2021年11月23日,未取得执业资格,没有业务范围,不具备鉴定资格,对张*的可得利润进行评估所做出的评估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三、价格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客观,不公正。价格评估方法采取市场倒价算法是错误的,且该评估结果仅考虑一般情况下菌种种植可实现利润情况,并未考虑具体种植过程中的管理不当、温**、气候影响等因素,该评估结果仅仅是一种理论价格,系无效评估,不具有参考性。四、评估收入及价格无任何事实依据,该评估基准日发生时,大部分土地已用于其他农作物,仅留存少量种植痕迹,评估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多位羊肚菌种植户提供的数据”,以此认定2022年4月份之前羊肚菌的生长及产量显然违背价格评估的规定及职业素养,达不到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与评估结果相矛盾也与事实上羊肚菌产出相冲突。五、原审法院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而非...(本文书还有7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