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宜居********与纪*、王*、芜湖乐爱*********(以下简称芜湖乐爱童公司)、安徽拓佳********(以下简称安徽拓佳公司)、芜湖佳易********(以下简称芜湖佳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宜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沈**,被告纪*、王*、芜湖乐爱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安徽拓佳公司、芜湖佳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宜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将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面积3770.6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该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以14元/月/m的标准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
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暂计付至2021年8月21日共计11.5个月为607066.6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安徽拓佳公司签订《城北商业广场项目委托运营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综合体s1-s**楼(地上建筑总面积为77369.57平方米)委托被告安徽拓佳公司进行商业运营,期限为20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35...(本文书还有5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