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诉被上诉人新安县磁******(以下简称磁涧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磁涧镇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系新安县**镇**村村民,在**村建有房屋一所。因洛新快速通道**安置区建设需要,原告的房屋属于拟被征收的范围。2021年3月11日,新安县**镇**村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附属物进行了实地丈量,原告姐夫侯某峰在《附属物丈量表》户主签名处代郭**签字。2021年7月15日,甲方洛新快速通道征迁安置指挥部与乙方磁涧镇某某村委会签订《洛新快速通道安...(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