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东宁市鸿************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宁市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房屋差价款43598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自2020年2月1日。
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差价款给付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小区回迁居民,回迁房屋位于东宁市,因回迁房屋面积小于与被告签订的回迁协议约定的面积,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约定退还原告面积差价款43598元,于2020年1月末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