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刘**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03民初****号判决,特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廖**上诉请求:1、撤销(2023)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涉金额总共85万元,廖**已经举证证明为投资款,本案廖**与刘**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一审期间廖**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2018年7月份,因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作开发了“桃花阁”项目(也叫“军拥·壹城soho”)。某公司、刘**、农**、王**、胡某便约定共同出资700万元用于投资“壹城soho”项目。于是廖**、刘**与案外人陈**、李**、李*文五人商议共同以李*文(时任某公司的法人)的名义参与投资320万元,占上述某公司45.71%股份,并且该部分股份五方各按20%比例承担收益和风险。上诉人当时在某公司监事一职,五方便一致委托上诉人负责某公司“壹城soho”项目投资事宜。而农**又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负责某公司“壹城soho”投资项目事宜。所以由上诉人将某公司在“壹城soho”项目的投资款直接转至农**账户,再由农**转至项目最终账户。根据...(本文书还有5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