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194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岛市山海关区。
上诉人黑龙江富*************(简称富裕农商行)与被上诉人杨**、张**、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黑0227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黑0227民再****号民事判决。富裕农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裕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上诉人张**、杨**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裕农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富裕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7民再****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改判维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2.再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再审判决改判杨**不承担还款义务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杨**在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只能证实抵押物是杨**与张**共有,不能证实杨**是共同借款人或是担保人错误,富裕农商行一审起诉时是将杨**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结合贷款资料中包括杨**与张**的结婚手续,可见杨**在贷款合同中的主体身份是借款人张**的配偶,杨**也是在借款人财产共有人的位置签字,既然杨**在借款合同中签字,那其...(本文书还有6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