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未答辩。
孟**未答辩。
李**、李*、李**、幽**、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海亚公司、王**、孟**给付李**、李*、李**、幽**、张**劳务费81630元;2.诉讼费用由海亚公司、王**、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孟**通过王**介绍到海亚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组组长工作。王**与孟**签订《雇佣合同书》一份,合同书载明王**雇佣孟**从事青岛市城阳区木工代班组长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每月生活补贴1500元,孟**只负责工地带领工人施工,王**对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场时间2022年4月16日,合同至工程结束日截止。2.李**、李*、李**、幽**、张**通过王**介绍找到孟**,根据孟**安排在上述工地从事吊顶装饰工作。2022年5月26日,孟**书面认可李**、李*、李**、幽**、张**在培文中学施工劳务费共计8163...(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