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徐**、第三人郑**、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徐**诉讼代理人庄**、第三人郑**及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第三人郑**、王**与被告签订的《制砂设备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制砂设备转让协议书》项下的所有机器设备;3、判令确认罚没被告50万元定金;4、判令被告支付150万元违约金;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15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计算;2、判令确认罚没被告50万元定金;3、判令被告支付1...(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