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四川省华**********(以下简称华盛星总公司)、四川省华***************(以下简称华盛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华盛星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华盛星分公司和第三人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48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原告与周*昭(已过世)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周*昭将其在日喀则市××县民政救灾仓库建设项目中钢结构的部分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每平方单价630元,工...(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