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项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9000元,原告称现金交付1000元。并称口头约定了2个月期限内还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微...(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