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1.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陈**、杨**的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林石北路**号的房产【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两被申请人抵押债权的范围【借款本金153965.8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3965.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1%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需扣除已支付的81.37元),律师代理费4618元】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4日,申请人中银消费******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