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傅**、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廖**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被告傅**名下位于垫江县桂溪***小区**幢**单元xx号【产权证号:渝(2021)垫江县不动产权第00099xxxx号】房屋一套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二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书》;2.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傅**在原告处借款46万元,约定在2021年5月10日前偿还原告,被告傅**至今不但不偿还原告借款,反而还将其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垫江县桂溪***小区**幢**单元xx号房屋赠与给被告傅**...(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