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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陈**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豫民申*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以下简称金裕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裕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依职权主动对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签署地、履行地均在驻马店市,依法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陈**、周**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该院未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审查程序违法。其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陈**在原审称金裕通公司未交付车辆为不实陈述,金裕通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已取得陈**接收车辆,并将车辆抵押的直接证据,足以认定其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事实,其不应退还购车款及损失。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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