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丰**********(以下简称三丰公司)、湖北三丰***************(三丰西宁分公司)、青海新昆*********(以下简称新昆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3)青2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三丰公司、三丰西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新昆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丰公司、三丰西宁分公司、新昆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三丰公司和三丰西宁分公司中标案涉工程是事实,一审期间三丰公司、三丰西宁分公司自认没有实际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由其施工的事实,一审也认定了张*施工的事实。新昆仑公司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就案涉工程由他人施工的事实,且认可由三丰公司和三丰西宁分公司进行了施工。因此,可以认定就案涉工程的全部内容由张*挂靠施工的事实,该事实也可以依据民事证据规则中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或根据一方提交证据,另一方没有证据的证...(本文书还有5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