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孟*********(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被上诉人洛阳市孟******(以下简称孟*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牛**,被上诉人城关镇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尚**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任**、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原告所在的孟*县城关镇某某村开始整村搬迁改造。2012年11月11日,原告伯父葛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案涉宅院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城关镇某某村整村搬迁改造空宅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城上拆补[2012]059号),约定了无偿奖励安置楼房面积、以安置价购买安置楼房面积,地上附着物拆除日期,搬迁改造奖励办法及挑选安置...(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