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支持利息损失36118.24元;2、某某公司一审反诉门窗注胶整改费89700元、罚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改判驳回;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门窗进行“打胶”,在我方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一直未提供修理服务,导致未能及时向业主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雅品坊应当承担违约金。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支持工程延期罚款损失198000元;2、支持违约金损失9621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申请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主张违约金与延期罚款没有任何依据,某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