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林芝市公安交警支队认为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认定王**负全部责任,罗**无责任。经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在无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口掉头时,罗**正驾驶车辆途经该路口,王**驾驶车辆掉头的行为已妨碍罗**车辆的正常行使,违反法律规定,且王**虽表示其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林芝市公安交警支队对案涉交通事故认定合法有效。关于董*与王**责任承担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当事人王**,联系方式199xx****xx,机动车牌类型、牌号×××”。经查明,手机号码199xxxx****为董*联系号码,罗**、罗**在案涉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