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东西湖支行”)与被告武汉市江********(以下简称“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东西湖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东西湖支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共同向原告偿还截止于2022年7月5日的借款本金3,399,999.84元;2、被告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共同向原告偿还利息9,629.84元,罚息63,290.08元(上述利、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9日止,此后的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王**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5、被告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捷郡儿服装店、被告王**...(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