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东西湖支行”)与被告武汉苑丽*******(以下简称“苑丽禾百货”)、被告何**、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东西湖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陈**及被告苑丽禾百货、被告何**、被告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东西湖支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苑丽禾百货、被告何**向原告偿还截止于2022年7月27日的借款本金1,643,860.25元;2、被告苑丽禾百货、被告何**向原告偿还截止于2022年3月9日的利息0元,罚息44,294.6元,此后的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何**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刘**提供抵押的房屋...(本文书还有2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