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某*******(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于甘肃某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某某公司与甘肃某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对于工程款及质保金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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