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争议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颠倒了所有权和物权的形成顺序,没有对争议房屋的权属进行判决,将“涉案房屋没有进行物权登记前产生的所有权争议”曲解为“已经进行物权登记以后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物权争议”。2.本案事实清楚,涉案房屋应为杨*的个人财产。
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四路盛景家园**号楼**单元*...(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