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罗**(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并支付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3日,被告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万元,现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这笔钱我已经付清了,有转账也有现金。而且欠条过了这多年已经失效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被告因在原告处购买了一车鞭炮未付清货款,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罗**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正。之后被告又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鞭炮。2014年10月17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221500元。原告在销货清单上载明:货款总共5...(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