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王**因与被申请人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王**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张**、王**租赁的土地不是某**经营的,某**无权要求张**、王**支付拖欠的租金,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涉案土地位于河南省某某县××镇××巷××路××道两侧各70米。2019年元月28日,案外人谢*与某某县××镇政府签订××镇生态廊道建设合同,地点为某某县××镇××巷两侧各30米、高速公路两侧各70米,面积3018亩。依据合同约定,涉案土地经营权属于谢*。经了解,谢*与某某县××镇签订合...(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