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亚碧桂**********(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名成*****(以下简称名成律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桂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判项,改判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名成律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违约金,高于名成律所的实际损失,目前房地产行业经济下行,碧桂园公司目前存在严重的经营困境,并非恶意拖欠法律服务费,且名成律所并未提交其受到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民法...(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