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5月13日,大银山林场与曹**、汪**、张**、崔**、许**、李**、杨**、梅**、王*德9名林场职工为股东注册成*狼巷迷谷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大银山林场参股比列42.50%,曹**参股比例17.5%,其他8股东各参股5%,曹**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1日凤阳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同日大银山林场与凤阳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大银山林场所有的狼巷迷谷景区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外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等全部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由凤阳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期限50年,凤阳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大银山林场逐年支付开发补偿费。凤阳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以120万元为基数,前...(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