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以下简称恒捷公司)与被告陈**、徐*、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徐*、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42200元,分期利息20830元,违约金12606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项合计78136元;2.被告三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第一,原告说的42200元的金额不对,没有这么多;第二、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是20830元,我们买挖机都是这样子的,挖机在我手上,这个利息呢我应该要付的,我也不会少他这个利息,但是挖机拖回去卖了,就等于说一笔勾销的意思,我们买你的机子,靠挖机挣钱的,我没有这个挖机了,我还从哪里挣钱...(本文书还有3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