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萧********与被告江西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杭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江西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未交付成品1.79吨的货款58287元及对库存尚余材料及不合格半成品折价赔偿195538元,合计2538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作生产协议书》,就合作生产“水杨酸苯酯”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24日至4月26日,原、被告双方形成余下库存原料、包*、产品等汇总表,载明各种原材料等的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相应的库存金额。双方在403产品2017年3月14日至4月26日初步核算(总表)中明确载明“所余的原料、包*均属俞*方(原告方)所有”,在2017年4月28日403项目存于仓库物料清单又明确了相关事实,上述事实在杭州市萧*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号判决书中亦有载明。所余的余料、包*、半成品等是被告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被告未交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本文书还有5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