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徽祥兴********(以下简称祥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以及一审第三人云南建投********(以下简称建投五公司)、大庆市宏****************(以下简称大庆宏桥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祥兴公司与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龚**无权向祥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从祥兴公司提交的2019年8月2日与大庆宏桥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务合同》、2019年8月27日大庆宏桥公司与龚**形成的《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及龚**向大庆宏桥公司出具的收据和7张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祥兴公司在从建投五公司处承包涉案的龙泉湖和白马泉工程后,将两工程的劳务和部分机械分包于大庆...(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