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相**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6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称量笔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相**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相**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相**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