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义乌************诉被告陈*、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64537.78元并支付利罚息3263.7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止,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由两被告承担;3、原告对被告陈*名下抵押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轿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傅**签订《...(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