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据陈**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陈**、孙*存款53,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孙*立即支付其货款50,107元及利息(以50,10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陈**、孙*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与孙*系夫妻关系,其为陈**、孙*供应毛绒玩具,2022年7月份左右,双方业务终止。被告欠付其货款合计50,107元,其多次向被告进行主张,但被告始终未能付款,现其特具此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的各项诉讼请求。
陈**、孙*未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与孙*系夫妻关系,孙*联系陈**为其加工玩具。2022年7月份左右,陈**与陈**对加工费进行结...(本文书还有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