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都********及其成都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绵阳市盛**********、绵阳市通*********、石**、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审理。上诉人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与李**、被上诉人江苏大都********及其成都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绵阳市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绵阳市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上诉请求:撤销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0日江苏大都*************、石**所签《结算协议》不具真实性、严重损害合伙人合法权益,《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合同》关于管理费用约定过高违反相关规定,同时结算金额、实际工程价款存在差异。
江苏大都********及其成都分公司辩...(本文书还有4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