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淮南市荣************(以下简称荣胜昕安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荣胜昕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程**与荣胜昕安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判决确认程**与荣胜昕安公司签订的万国广场3#2503、3#2504、3#2514、3#2515、3#2516、3#251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三、判决确认荣胜昕安公司解除与程**签订的万国广场3#2503、3#2504、3#2514、3#2515、3#2516、3#251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荣胜昕安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程**借款,程**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2012年6月30日、2012年8月14日分多次借款给荣胜昕安公司。后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荣胜昕安公司主动与程**进行协商,希望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化解债务,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程**与荣胜昕安公司签订抵债协议,同意将万国广场房产抵偿给程**或指定的第三人。随后签订了所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荣胜昕安公司向程**出具了购房款收据,认可程**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随后对程**购买的房屋进行了备案登记,但至今荣胜昕安公司都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019年7月22日,荣胜昕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程**依法向荣胜昕安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管理人却以程**抵偿购房款的债权金额...(本文书还有6058字未显示)